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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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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余姚市委宣传部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宁波、省、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9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文创产业园区扶持

(一)扶持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经正式立项并通过认定后,按立项后实际投入费用的30%以内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申报余姚市级文创产业园区建设资金补助的条件是:园区运营主体应是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园区经市文产办认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30家以上,且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5%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5%以上(已认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文创园区<培育园区>的市文产办不再重新认定和补助)。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文创产业园区建设(改造)补助申报表》;余姚市级文创园区认定文件;园区建设或改造费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园区运营主体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文化企业扶持

(一)扶持政策

1、对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入驻文创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年份的次年起按当年各企业租金给予三年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 ,第二年补助 70% ,第三年补助 50% ,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30/平方米·月。补助资金发放给园区入驻企业,每家企业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2条)。

2、设立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各评选4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2条)。

3、对获得国家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每个奖项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2条)。

4、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从“规(限)下”转“规(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2条)。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第1条租金扶持政策的条件为:园区内年销售(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地在我市的文化企业;园区内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经市文产办认可的企业类名家工作室、视觉艺术类展馆、特色专业博物馆。

2、申报第2条最佳成就奖的基本条件为: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全市GDP增长率的文化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中,分生产型文化企业和其他类型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社会贡献情况,各取前2家为该奖项获得者。申报最佳进步奖的基本条件为:生产型文化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其他类型文化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中,按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排名,各取前2家为该奖项获得者。

3、申报第3条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奖项或荣誉奖励的条件为: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获得国家及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重要文化产业奖项或荣誉。

4、申报第4条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政策的条件为:当年首次从“规(限)下”转“规(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转规<>上以统计入库为准)。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要求第1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入驻文创产业园区企业租金补助申报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符合申报要求第2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企业推荐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符合申报要求第3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奖励申报表》;表彰文件或证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符合申报要求第4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规(限)下”转“规(限)上”文化企业奖励申报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

(一)扶持政策

1、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扶持资金控制在该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10%以内(重大文化创意活动不受此限),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确定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项目,每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3条)。

2、对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企业投资用于产业升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且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按投资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3条)。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第1条重点项目扶持的条件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扶持政策的条件为:项目主体应是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对现有企业发展有明显作用的技术改造与设备设施更新项目、重要文化创意活动和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经验收已基本竣工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申报重点扶持项目的,应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总结评估报告以及反映活动的影像资料。

2、申报第2条产业升级扶持的条件为:我市注册设立的具有良好市场效益的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实体书店等特色文化企业,设备设施、技术改良投资50万元以上用于产业升级(土地、房屋除外),经验收已基本竣工。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要求第1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资金扶持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预(决)算资料、项目投资费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申报重点扶持项目的,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资金扶持申报表》;活动方案、总结评估报告以及反映活动的影像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符合申报要求第2条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资金扶持申报表》;产业升级投资费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影视、动漫行业扶持

(一)扶持政策

对由我市影视企业投资制作、著作权属于我市企业,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30万元;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和1万元奖励,每部最高奖励60万元;纪录片(每集2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部最高奖励20万元;动漫作品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政策依据:余党发〔201926号第四款第4条)。

(二)申报要求

申报影视、动漫作品播出扶持政策的条件为:投资制作影视、动漫作品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及税收属地在我市;影视、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我市企业,原创、无版权纠纷。影视、动漫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作品制作前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制作立项审批手续(批准立项后报市文产办备案)。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影视(动漫)企业原创作品播出奖励申报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动漫、影视作品文学剧本、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院线(电视台)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播映合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附则

上述政策中文化企业的认定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统计局登记的行业代码为准。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除文化企业扶持第1条外(租金补助),其他条款若出现超总额度情况时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可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义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同一产品、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奖励(补助)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政策中涉及的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实施。原《中共余姚市委宣传部、余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宣〔201552号)文件同时废止。

 

 

                                                                                                                                                        余姚市商务局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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